按(一)政府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由10萬提高為20萬元,不需公告(二)未來公開招標不限3家以上才能開標,即使1家也不會流標(三)機關採最有利標不必呈報上級機關核可等三項政府採購法相關法規的鬆梆。
政府採購法要鬆綁了!行政院周四(15日)院會將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防弊、興利兼具。興利部分,政府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由10萬提高為20萬元,不需公告;未來公開招標不限3家以上才能開標,即使1家也不會流標。防弊部分,未來廠商行賄,依行賄金額2倍加倍罰款,政府可從中扣款回來,行賄除刑法規定徒刑或罰金外,在採購法加倍罰款,形同一罪多罰。行政院周四院會將討論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有不少鬆綁的做法。興利部分還包括公營事業轉售性質的採購,皆可用限制性招標,可自行找廠商比價或議價,不必再公告,也不必附加任何條件,就公營事業簽辦行政流程更簡便。